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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将获定期补助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核心提示: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据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 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通知》称,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据悉,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根据《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还向各地发出《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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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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