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马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编者按:3月8日,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为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保监会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为了解决“无责不赔”的问题,保监会要求积极推出“代位求偿”制度。同时,《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奠定重要基础。
《通知》还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 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改革三大亮点
亮点一:险企可开发差别化车险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亮点二:旧车可以“实保实赔”,霸王条款被废除
在现行条款中,无论车辆新旧,均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而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被指“高保低赔”。对于这一现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意味着车主将免去额外支付的部分保费,可以“实保实赔”。
“无责不赔”是在去年被曝光的车险霸王条款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去年起监管部门在车险领域实施“代位求偿”机制。所谓“代位求偿”是指发生事故,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在全责方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方可以先要求无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保险公司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
《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亮点三:建立车险“退出机制”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制定“个性化”车险产品,但是《通知》同时规定,若保险公司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专家解读
对于本次车险费率改革,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出台有利于车险业务开展和规范行业发展。短期来看,财产险公司或因赔付范围增大导致利润缩水,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客户对车险产品的信任和服务的满意,财产险公司的利润或不降反升。
专家表示,未来保险产品的差异化或体现在保费差异化和赔付差异化上。目前,保险公司主要以车辆出险次数和赔款金额为依据收取保费,在基准保费上给予一定折扣或按比例上浮,“未来保险产品或扩大浮动比例,给不同需求客户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落实“代位求偿”意味着一旦车主出险,无需再像现在这样由无责方车主寻求索赔,而是交由保险公司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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