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1日
编者按:4月19日,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并对准入做了详细规定,《意见》为保险机构服务民生开辟了绿色通道。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险资也有望从中获利,分食亿元市场蛋糕。目前已有3家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全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委托资金达46亿。
按照《意见》规定,在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在其他地区,则应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意见》称,经办新农合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同时,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此外,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根据《意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当地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均有合作意愿,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取得健康保险业务资质;(三)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具备远程即时结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设立结报点;(四)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上述《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目前的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新农合基金和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不得挪作他用。而商业保险机构可在财政、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新农合基金支出户,该户除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参合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险资有望分食亿元蛋糕
今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目前新农合全国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8.2亿人口,这意味着新农合基金总规模或将达到2400亿元以上。
经业内人士推算,每人每年的经办费用最低为1元,最高为5元,按照8亿人口推算,经办规模可能最高将达到40亿元。
截至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的市(县)数达128个,参保人数3455万人,累计新增委托管理资金27.3万元,保险保费收入430.5万元;赔付与补偿人次975.3万人,赔付与补偿金额18.2亿元。伴随新农合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面对每年新增亿元的市场蛋糕,保险业大有可为。
险企资质要求严格
《意见》严格设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需有健康保险业务资质、具备完备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经办等。
目前,全国已有140个左右的县在新农合领域采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主要仅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全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委托资金达46亿。
“以前参与过的是7家,但一些公司中途退出了。目前来看,网点比较健全的保险公司数量在10家以内。保监会将从正面引导,希望保险机构能更多参与其中,当然,这项业务也要与保险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战略相一致。”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给的经办费用,以此来弥补服务成本。此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提高其品牌知名度,还能拓展一些其他的商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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