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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向外资开放 有利于完善我国车险经营制度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

    昨天,交强险正式对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大块,从事车险经营的外企必须采取与本地同行合作、分别承保的方式,曲线进入市场,但分开购买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给消费者理赔带来很多不便,也使得外资公司在内地车险市场的拓展十分艰难。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

    ■解读 

    利好车险消费者


    据庹国柱介绍,从5月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向保监会申请销售,预计将有十几家左右的外资险企加入到交强险销售主体中,这对于中资公司而言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另一方面,将引入外资公司更多成熟的经营经验,有利于我国车险经营制度的改善与提高。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空间更大,外资公司在服务上表现得更好一些。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也认为,由于外资产线销售渠道、网络数量比较有限,交强险对外开放不会对市场格局带来太大冲击,并且有利于中国引入国外财险领域的先进的技术、理念,优化客户服务。 

    另有外资险企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对外开放将扩大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特别是车险业务将会显著提高,对开展车险业务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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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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