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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拒赔原因面面观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2日

一、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三、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四、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五、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八、超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保险公司都将作拒赔处理。

(齐鲁晚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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