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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星化学证券虚假陈述 受损股民可起诉索赔

来源:投资快报    作者:余以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亚星化学,股票代码600319,200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曾用名G亚星。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6月19日,亚星化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

    信息披露违法股民可索赔

    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与大股东亚星集团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亚星化学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金额高达13.09亿元;发生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高达15亿元;两笔担保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

    亚星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亚星化学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因亚星化学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11月16日公司公告被证监局立案调查,当日股价跌幅达9.58%。对此,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亚星化学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间,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16日(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推算,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符合亚星化学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买入亚星化学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今,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亚星化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事实上,早在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就曾发布公告称,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上文提到的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是对在2010年11月16日的立案调查结论,但到2011年11月4日立案调查时结果还没有出具,该公司存在二次被处罚的可能,所以亚星化学此次违规索赔可能分为两个时间段。

    据记者了解,不同的专业人士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的认定可能会有差异,这是各人理解不同造成的。但是这些时间点最终会在案件审理阶段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共识。律师提出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仅作为股民起诉时的参考衡量标准。

    维权律师提醒关注此类案件的投资者,参与索赔的股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亚星化学打印到现在)。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股民起诉亚星化学应向山东省济南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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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资快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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