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昨日,省商务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新区商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即日起至明年11月,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1个县(市、区)开展城镇新区商业建设试点。
《通知》要求,开展城镇新区商业建设试点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市、区)。据了解,此次试点所指城镇新区,是2006-2012年期间,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已规划建设好的城镇新区(不含工业园区、开发区),近三年严格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进行商业网点建设。同时,2011年度县(市、区)城区总面积达15平方公里以上,城镇新区建设面积(不包括工业园区)不低于5平方公里。此外,2011年度县(市、区)城区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城镇新区常住人口不少于3万人。
各试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出台配套政策,包括城镇新区商业建设在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减免税费、公共环境、资金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建设一个中心商业圈,打造集购物、餐饮、住宿、娱乐、文化、休闲等功能于一体,促进金融、信息、会展、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集聚,满足市民、商务人员、观光游客消费需求,并与新区城市形态和功能相适应的综合性商贸服务中心。
同时,须规范居住区商业网点建设,完善必备性业态商业网点,主要包括连锁超市、便利店、菜市场、生鲜超市、药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书报亭、修理店、摄影摄像等,推进各类生活服务业发展,配套建设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记者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