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围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话题,江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贻奏接受新华网记者专访。
新华网江西频道8月3日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国家将给予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税收扶持政策将给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带来哪些重大机遇?如何确保税收扶持政策按时落到实处?围绕一系列社会和网民关注的话题,江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贻奏日前接受了新华网记者专访。
主动融入助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
记者:《若干意见》明确在财税等9个方面给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的政策支持,其中税收政策支持是重要一项。请您从税收层面谈谈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认识。
张贻奏: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区域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沿海经济特区、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浦东新区的发展等,税收政策在促进这些区域发展的政策体系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国家重要经济管理部门,江西省国税系统务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上来,统一到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把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主动融入、全力以赴助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若干意见》提出给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特别的政策支持,其中有一条就是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赣州市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张贻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2011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关税、企业所得税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国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经企业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法定税率相比优惠了10个百分点。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就是比照西部大开发享受上述税收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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