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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下调10%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本报讯 帅雪琴 首席记者余桂华报道:昨日,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6条》(以下简称“66条”),并规定重点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鼓励类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红色文化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5%下调至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赣州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赣州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史无前例的。

  我省出台的“66条”提出,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荒山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在全力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方面,“66条”提出,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同时,“66条”规定,严禁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执行稽查前告知制度,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对享有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不得对其实施税务稽查和税收检查。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办企业,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自办理税务登记三年内不得上户进行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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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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