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市国土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4日
日前获悉,因沙石大桥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沙石大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日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据了解,此次的征收范围为章贡区沙石镇沙石大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至2012年8月31日止。征收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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