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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股权纠纷案开庭 陈发树要追加中烟公司为第三人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作者:赵奕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8月23日,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等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方申请追加与被告方云南红塔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烟草公司和红塔烟草公司为第三人。原告方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此次股权转让的有权审批者应为财政部,由此,财政部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

  2009年,为响应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多元化投资监管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国退民进”战略调整,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者将持有的云南白药部分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给陈发树。但当陈发树随后按照约定向云南红塔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逾22亿元后,原本顺利的履约节奏戛然而止——云南红塔并未按规定在公开披露股份转让信息,至陈发树起诉前长达800天的时间里,其始终未主动向原告通报转让协议的报批及审批情况,使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

  2011年12月8日,对于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反复催促无效的情况下,万般无奈的陈发树一纸诉状将云南红塔集团推上被告席。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草)才给出批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了此次股份转让交易。由此,陈发树的22亿被成为“无息存款”,而且按照云南白药股份两年多的升值来看,原本应该归属陈发树的超过本金的巨额孳息收益(若按目前云南白药的股价计算,市值已逾52亿元,而最高时曾高达60多亿),也同时蒸发。

  2012年4月16日,陈发树授权其代理律师正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烟草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提出行政复议。针对这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企业身份(中烟草),认为陈发树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以拒绝。随后,陈发树于5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又收到法院行政裁定书称:“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至此,陈发树提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出现求告无门的困境。于是,陈发树不得不重新与云南红塔站在云南高等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昨日庭审中,双方的辩论聚焦于围绕“国资转让”的两个重要问题上:一是使该转让合同停止履行的中烟草是否具有最终的股权转让审批权;二是中烟草的拒绝理由——“国有资产流失”究竟如何界定?

  由于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更加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股权交易标的金额超过22亿元,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是财政部,而不是中烟草。既然不是,那么它做出的“批复”在本案中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仍可以继续下去?上述法律专家表示,如果这一事实得到法院确立,那么该合同仍处在履约状态,中烟草应该继续向财政部做出呈报。

  有鉴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烟草公司和红塔烟草公司与被告云南红塔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且均参与了此次股权转让的审批流程,故原告方向法庭申请追加这三个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

  而庭审的另一大焦点——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如何界定的问题,则直接关系到中烟草做出的批示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没有政策法规非常清晰地定义“国有资产流失”,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以审批人的主观判断为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上级主管单位即股东是在典型地利用其所控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由此提请法庭督促被告方云南红塔继续履约。

  “如果他们的行为得到司法判决的承认,不仅会给国内市场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国有企业是可以随时可以拿‘国有资产’做掩护任意违约,同时还会给全世界发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中国的国有企业享有不遵守市场规则的特权,这意味着发达国家可以轻易地援引我国的司法判决宣布所有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不是市场主体。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后一种情况下,最终受害的是全体国有企业和国家利益。”原告代理律师王卫国今天在法庭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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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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