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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高管管理意见稿 加入任职资格撤销形式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1日

    8月30日,银监对外公布《银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一经发布,一些新增的审查项目备受关注。其中,不仅加入了对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的阐述,还将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项目。

    袁钢明:银监会早就该管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钢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政策的出台,对于调整银行高管过高收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十分重要。”

    袁钢明指出,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一直属于不透明状态,许多地方“睁着眼”,却管不了。

    袁钢明表示,高管人员应该被约束,这种约束不仅仅来自于金融机构,还应该来自更加强有力的部门。他认为,现在中国高管人员普遍存在收入不合理的问题,高管收入是普通工作者收入的若干倍。他说:“银监会早就该管了。”

    据媒体报道,今年,在经历了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陶礼明因涉嫌个人经济问题被双规,民生银行和烟台银行的高管也相继被传讯或被捕,中国农业银行同时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琨辞职等一系列高管人员“落马”事件后,银监会终于出台了涉及高管资格审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业内人士表示,政策出台是“众望所归”。

    银监会:调整力度逐年加强

    记者发现,本次《意见稿》的发布,是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公布后,再次对银行任职人员行为规范做出细化。

    其实,近几年,银监会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督方式和力度一直有所调整。2010年,银监会下达了“高管限薪令”。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须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同年,银监会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共4章17条,其中第2章第8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在昨日发布的《意见稿》中,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财政稳健状况,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也涉列其中,更加细化了监管形式,强化了管理力度。

    银监会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原有的法规制度与新的监管实践不相适应,部分重要法规的修订更新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银监会还强调,本次修改并出台新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结合监管实际,解决当前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所面临的各类问题,增强法规操作性和实用性。

    袁钢明也认为,面对当前高管缺“管”的局面,国家应该出台强有力的政策予以监督和管理。他还表示,这种监管不仅仅要面对国企,对其他金融机构也应该有相应的管理政策出台。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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