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记者刘燕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
记者从赣州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获悉,我市近日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和进一步加强赣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
四种情况之一
将由政府回购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居民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回购:在购房人因各种原因在5年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闲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购房人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5年内,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计算。折旧率按每年2%确定,物价水平参照当地当年的物价指数确定。购房人原已缴付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安装费用,按实际缴付额确定。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上市交易
需具备四种条件
上市交易需同时具备: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等四种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售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合同或者初始产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购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缴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保障性住房回购、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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