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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历时十年终获通过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梁嘉琳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1日

 

   10月10日,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行驶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路段。当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指出,丰田汽车公司启动在华规模最大的一次召回活动,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从11月1日开始,召回1395796辆缺陷汽车。此次召回是由于驾驶座车门的电动车窗主控开关按钮可能会发生卡滞,继续使用可能导致车窗玻璃不能正常升降,极少数可能会引起主控开关内部的局部过热熔损。新华社发(胡国林 摄)

  专家称,“千万级罚金”将震慑拒不召回企业

  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专家表示,这项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千万级罚金”,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随着上述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崔东树分析道,由于自主品牌车型太过担心品牌形象受影响,再加上单车型销量比合资与外资车型小,自主品牌车型鲜有召回,但随着上述条例付诸实施,自主车企将不得不在召回成本和巨大违法成本之间权衡,从而更尊重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建议。

  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自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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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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