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刘乐亮 记者刘燕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5日
3000万元,作为拟上市企业上市前中介机构的补贴,以及对上市后的企业的奖励。10月14日,记者从赣州市财政局获悉,《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对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市财政局近日设立了“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30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中介机构费用进行补贴,对上市后的企业进行奖励。为切实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赣州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扶持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资金的申报与审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加强对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禁止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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