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财周刊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9日
2012年11月9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
四类销售误导将被追责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意见》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发生四类销售误导问题将被追责: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意见》中对追责机制规定较为详细,险企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乃至不同的销售误导行为和影响程度,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
“销售误导”认定具体化
其实,早在今年5月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保监会已经对销售误导做了具体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9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的误导消费行为,包括片面描述保险内容、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宣传保险产品保证利益等。
此外,针对“存款变保险”的现象,《规定》还指出,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身份,并明确告知其销售的是保险产品。
对电话销售行为,《规定》要求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和自查制度,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销售误导、欺诈行为。
在网络保险产品销售方面,规定应在其主办的互联网站或委托销售保险产品的互联网站上,通过能够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方式将保险合同重要内容进行提示。
消费者如何避开“误导陷阱”
面对保险销售中五花八门的“忽悠”与“陷阱”,消费者自身也应该从细节做起,防范被误导。
看清销售资格。在购买保险前,均应该注意查看销售机构是否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查看销售人员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切忌在无证机构和人员处购买保险。
认清属性。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要把保险产品理解为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不要片面比较,更不要相信“存款送保险”等销售语言。
接受提示。保险公司及代销场所均向消费者公示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可以认真阅读后,再选购保险产品。
读懂条款。对于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购买人也应该耐心阅读,对于黑体字部分要特别注意,重点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缴费期限与金额、退保费用扣除等内容。
量力而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持续缴费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重点关注缴费金额、期限和保险期等。
善用犹豫期,牢记退保有损失。通常10天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退保,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然后将全部保费进行退还。
了解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许多保险产品名称后,往往会有括号,注明了保险产品的类型,主要为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投保人应该详细了解每种类型产品的风险与收益,然后再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亲笔签名。购买保险是合同行为,投保人的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不要在不了解保险条款的情况下随意签字,也不能在空白的投保资料上签字,更不能委托销售人员在内的其他人代为签名,或代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认真对待电话回访。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在接受回访时耐心听取问题并如实作答,遇到不清楚或理解有误的地方,可以马上提出,以便在犹豫期内处理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