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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商事功能与民事功能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朝 阳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7日

    不少信托公司人士抱怨最近一段时间来项目不少,但是好项目稀缺。看似信托公司仍然占据着市场的主动,但是来自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已经逐渐显现。

  三季度以来,监管层陆续放宽了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介入信托公司业务的壁垒。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的投资范围与信托公司的单一与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无异。尤其是券商银证合作业务逼近万亿元大关,信托公司赖以发家的银信合作业务优势在券商的步步紧逼之下已荡然无存。

  然而面临各大金融机构对信托制度红利的蚕食,信托公司在制度方面的优越性真的消失殆尽了吗?笔者认为不然。事实上透过信托制度运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及中国香港地区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源自信托本源的服务功能在国内尚未广泛发展。

  例如近日,龙湖地产女掌门吴亚军离婚一事将隐藏在其身后的家族信托由幕后推到台前。相比国内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家庭破裂导致的公司股票与经营状况的波动,吴亚军与其前夫早在公司上市之初便已通过家族信托代持股份的方式实现了公司股权的分割,离婚一事对公司股价影响有限。

  除此以外,信托制度在欧美等的主要功能还包括合理避税、财富的保密或者是一种类似于“托付”的功能,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富豪可以将遗产信托给信任的律师等,等按信托条件成熟时再将信托资产转移回受益人名下。例如受托人可以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来管理财产,直到未成年人长大到能够自己管理这些财产时为止。

  信托之所以有这些强大的能量,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托所具的所有权隔离的功能。然而在市场的选择下,中国的信托业仅仅走了理财工具这样一条道路,而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最强大的所有权隔离功能并未很好体现。

  中国信托业协会常务理事周小明指出,目前虽然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借监管“新政”获得了类似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目前并不能名正言顺地以“信托”名义经营业务,其扩展的只是类似于信托的下层功能即“资产管理功能”,并不能延伸到信托的上层功能即委托人的“目的功能”。

  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应用”,信托业务的实际边界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和灵活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这也正是亟待国内信托业者关注的信托的另一面。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激增,信托的这种服务功能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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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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