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姜业庆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本报北京讯(记者姜业庆) 上市公司目前的重组方式,并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法律提出的可行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在 “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如是说。
对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奚晓明认为,为了使有经营前景或者有可能经营的公司恢复经营能力,避免清算,防止资源浪费,破产重组的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持债务人原有的经营业务。在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成熟以后,原先的业务完全停止,重整方将企业领向新的业务领域,甚至股市上的名称发生变化。重整方愿意进入上市公司,主要看中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甚至有的情况下,重整计划中完全看不出具有重整方,也看不出应对危机的融资计划,能看到的只是采取各种措施来削减债务,重整结束后上市公司成为净壳,此后在法庭进行重组,他认为这种重组方式,并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法律提出的可行性要求。
奚晓明表示,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并不说明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按照破产法规定,一个企业退出市场,资可抵债的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的退出市场。”
对于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状况,奚晓明分析认为,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债权人冲突、了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同时,破产案件中,既包括办案与办事相协调,又有裁判与谈判相结合,有的需要法院裁判,有的需要重组,有的需要开会进行谈判,非常复杂。有的法院宁愿办十件民事案也不愿办一件破产案,因为破产涉及多笔债务的清结,很麻烦。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也没有达到鼓励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度,因此有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动力不足。
该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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