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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PE/VC未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 张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明确表示,PE/VC将不会纳入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下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但仍然坚持PE不需要到工商局做纳税法人登记,要避免对基金产品重复征税。

这是吴晓灵在今天(12月20日)举行的2012年中国股权投资年会上的表态,吴晓灵表示《基金法》下周将进行三审。

关于PE/VC(即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的监管问题,业内一直广有争议。吴晓灵则认为PE/VC应该纳入此次《基金法》的修订范畴,虽然最终并未被纳入。她指出,此次《基金法》修订本意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给予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等。

在目前的《基金法》草案的修订思路中,进入证监会监管范畴的基金管理机构将拥有税收优势和开户优势。此前曾有分析人士认为,在税收优惠等条件的诱惑下,PE可能会自主选择进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不过,三审稿可能会修改下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比如基金财产投资公开上市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这样就将PE/VC彻底排除在《基金法》之外了。”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在此次会上,吴晓灵再度重申了不应针对基金产品征税,“基金是一个资金的集合,在这个环节上不应该征税,要避免重复征税。”吴晓灵表示。

“本次修法中,有一个条款,由基金管理人代缴税或者由投资人申报缴税。PE作为财团法人,以资金集合的形式进行活动,不需要到工商局做纳税法人登记,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做登记。”吴晓灵说。

吴晓灵称,金融监管的准则不是去监管资金投向,而是要视金融机构是集合多数人的钱还是少数人的钱而定。PE/VC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是金融活动,都在融通资金。“集合多数人的投资是公募基金,因而要受到比较多的监管,如果是集合少数人的合格投资人的钱是私募的,当然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实行有限度的监管。”不过她也强调,“PE/VC监管应以自律监管为主。”

吴晓灵指出,最终《基金法》未将PE/VC纳入的主要原因是,不少人认为PE/VC与在证券市场上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基金完全不同,在监管主体的问题上争议较大,另外市场对《基金法》的修订有误解。“政府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这个事,而是希望给市场一个规则。”

吴晓灵自2008年进入人大担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至今已近五年,2013年她的任期将满。在此期间,她一直致力于基金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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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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