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记者郭晓萍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财政部网站1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做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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