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1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利好将给赣南原苏区振兴发展带来哪些重大机遇?有何含金量?记者就此作了深入采访。
鼓励类产业所得税减按15%
《通知》要求: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据赣州市地税局测算,按照2011年的基数,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后,仅“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将从原来的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项,属当地地税部门管辖的近千家企业就可减轻税负约1亿元。
有关专家高度评介,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赣南苏区的特殊关怀、特殊照顾、特殊支持,未来赣州承接产业转移将大有可为,赣南苏区将迎来超常规发展的黄金机遇。
有利于吸引资本人才涌入
“随着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实施,可以预见,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将接踵而至,赣南必将形成‘投资洼地’。”面对采访,赣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敏辉满怀信心。
税收优惠政策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要素之一。赣州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彭剑夫介绍,《若干意见》中第34条“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是“含金量”较高的一条。一些有色金属深精加工及应用产品生产、医药电子等产业将享受相关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效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承接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吸引大量资本的涌入,吸引沿海发达地区的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到赣州投资兴业,把区位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二是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格局,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总部经济提供了政策空间,助推赣南原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四是将进一步加速土坯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为赣南原苏区振兴发展蓄积正能量。
“好!好!好!”听到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消息,位于龙南的江西新正耀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向阳说,作为一家高科技企业,将充分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加快创新驱动,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本报记者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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