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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不宜重复投保 超额投保部分险企不赔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为保证家庭财产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家财险遵循补偿性原则,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此外,不论“有心”还是“无意”,若消费者希望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取更多“收益”,同样不会如愿。

  2011年7月,齐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6万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同为6万元,期限一年。在齐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复投保之举分别告之的情况下,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齐先生出具了保险单。

  2012年11月,齐先生家中被盗,向警方报案的同时,他也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万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齐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6万元的要求,却均被以其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齐先生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均为有效的家财险合同,其家中被盗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鉴于齐先生存在重复保险的事实,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当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齐先生3万元。

  以上就是一起因重复投保家财险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案件,其焦点即在于重复保险的家财险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上述事例中,齐先生就其家庭财产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就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主张同一保险利益,显然属于重复保险行为。由于重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故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两家保险公司以重复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不过,尽管如此,齐先生也不能依照两份保险合同而获得双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依照这项规定,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2万元,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对等,对于齐先生受到的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分担,即各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家财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仅有权按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以上的赔偿。这一点,必须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注意。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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