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5月2日,记者从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赣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于4月28日出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将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被行政问责。
据了解,我市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与协调配合,实行安全生产考核通报制度,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导致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或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布后1个月内未采取工作措施的;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均超出市政府下达的全年控制指标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不力的,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经群众举报查实或上级检查发现,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或者1年内发生4起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死亡事故或引起群体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措施或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刘明石 记者张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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