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理财频道>> 理财要闻 >> 正文内容

P2P初试借款人实名制 网贷虚假交易“可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1日

    “在大众普遍接受这个行业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用借款人的身份证和姓名是没有什么争议的,我们希望做一个合同文本规范的表率。”人人贷创始合伙人杨一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今年5月,人人贷发布公告称,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自2013年5月10日起,人人贷将在借款协议范本中增加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目前P2P机构以网名签订借款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规范借款人以真实姓名签订合同,无疑将推进P2P行业的实名化。

  一位行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P2P行业发展初期,为了吸引客户,P2P机构会出于对投资人和借款人隐私的保护,均使用网名来签订借款协议。不过随着行业的发展,投资人与借款人可能面临一些纠纷,而以网名签订的借款合同在获取认证的证据方面会比较麻烦。如果借款人采用实名签署合同,将会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全国小额贷款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P2P机构采用借款人真实姓名来签订借款合同,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一方面,以在引起纠纷的时候,法律鉴定可以更准确;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借款人因重复借贷造成“过度负债”。同时,也可以杜绝机构或者个人的虚假交易。

  杜绝虚假交易

  “在公司最初的时候,我们用网名来签合同的做法主要是出于保护客户隐私,让大众能够更好地去接受互联网贷款这个行业。”杨一夫称,但是经过P2P行业一年多较快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看到了行业存在的一些机会,在门槛较低的背景下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形成了良莠不齐的情况。

  深圳一家P2P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一些P2P机构在发展初期为了冲规模,以显示自身的规模实力,会通过“找托”的方式虚构借款人信息,进行交易。另外一个方面,主要是借款人自身虚构信息,恶意欺诈借款资金。

  “现在P2P的虚假交易还是存在,原因有很多。机构虚构交易如果不出于欺诈的恶意,影响尚小,不过借款人恶意虚构交易,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风险。”该P2P机构负责人称,“现在借款人要恶意虚构交易防不胜防,只有P2P公司自身提高信息识别能力,多增加风控手段。”

  杨一夫表示,人人贷实行借款人实名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出现借款纠纷的时候,投资人去诉讼可以更直接;二是借款人实名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交易。“比如业务端开拓能力不强的机构,会虚构一些交易,我认为这已经成为制约这个行业发展比较大的问题了。”

  不过,目前P2P机构出借人和借款人难以实现实名制的原因在于,双方都希望自己的隐私得到保护。上述P2P机构负责人对本报称,现在要实现借款人实名制是比较难的,主要是借款人不愿意,不过P2P机构会和借款人签订一个实名的保密协议,以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

  一位金融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目前通过网络借款人使用网名签订的借款协议,如果能够证明该借款人与网名用户是同一个人,这个借款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如果出现纠纷,出借人需要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订协议的网名用户是同一个人,取证会花较多时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李静瑕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