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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 保险产品应声涨价?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颖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3日

  新《保险法》与产品涨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个别产品费率会发生变化。而在新《保险法》指导下设计的保险产品将更加侧重于长期缴费设计

  新《保险法》实施,业内一片叫“好”声。但对于这样的好事,消费者也有自己的担心: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增加了,是否表示保单要涨价了?

  记者从多家险企了解到,各家公司确实就新《保险法》对相关产品条款进行了调整,但并不涉及产品费率。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认为:“新《保险法》与产品涨价没有必然联系,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个别产品费率会发生变化。”

  产险:费率不变

  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挂出了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批复,而这5条批复包含了几乎全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一时间,机动车商业保险将涨价的消息甚嚣尘上。10月11日,记者联系了一位资深保险业人士,该人士表示,对于财产险公司这种“集体性事件”,“适当地调整费率是可以理解的行为,毕竟财产险行业多年来一直面临经营亏损的压力”。

  昨日,记者向涉及上述批复的4家公司进行了求证,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阳光财险均表示,该批复主要是针对新《保险法》进行产品条款的修改,并不会对产品费率产生太大影响。阳光财险车险部负责人徐小姐称,新《保险法》不牵扯产品费率调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权益加以保护。

  太平洋财险相关负责人强调,保监会的这项批复主要针对条款修改,新《保险法》实施后,对保险公司条款制订了具体标准,并涉及保险理赔流程、告知义务等多项内容,“因此,公司为了落实新《保险法》,升级并修改了部分产品的条款”。

  不过,仍有不少上海消费者反映,一些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经开始涨价。对此,阳光财险徐小姐提出,主要是因为启动了“商业车险进平台”,一些不该有的优惠被迫取消了。

  寿险:费率微调

  寿险产品在新《保险法》实施后,纷纷升级换代。记者从多家寿险公司了解到,产品的条款都发生了变更,费率也进行了适当调整,“产品价格可能出现小幅浮动,但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大”。

  目前,大部分公司已将或即将对在售产品作出相应调整。其中,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停售或调整产品分别为120余款和180余款,中国平安则确定有8款产品于10月起停售。

  以中国人寿为例,在全国范围内的调整或停售产品达120余款。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一度受市场青睐的中国人寿“康宁终身”及“康宁定期”停售,另外还有10个产品也将同期停止销售。

  太平人寿升级后的“福禄双至2009”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证实了产品涨价的猜测。太平人寿客服称,升级后的产品增加了5种疾病保障,公司对老产品升级的同时,价格方面的确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记者从一位资深保险从业人员处了解到,新《保险法》对寿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梳理和规范,势必会对产品费率厘定产生影响。比如,新《保险法》对意外险责任进行重新定义,将突发疾病划出意外险责任范畴,这样原来的意外险产品被拆分成2-3个产品,每投保一个产品就要支付一笔费用,消费者的投保成本确实增加了。

  粟芳则认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所以新产品会调高销售价格。她进一步指出,在新《保险法》指导下设计的保险产品将更加侧重于长期缴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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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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