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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 不得用暴力逼人搬迁

来源:信息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 不得用暴力逼人搬迁

    记者4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开《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8月26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电子邮箱:chenxiangming@jiangxi.gov.cn。

    征收

    符合6类情况之一

    据悉,《办法》规定符合6种情况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转让抵押、析产分割以及变更登记等事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补偿

    造成搬迁的应付搬迁费安置房面积至少36平方米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具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据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要结清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该《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多层建筑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来源:信息日报 记者王欢、徐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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