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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落户享优惠税率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9月11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围绕加快昌九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及产业互补对接,推出42条政策和服务举措,全力推进昌九要素集聚、优势互补、发展升级、实力增强。

  ●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

  为支持加快昌九沿线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推动昌九交通、物流、通信、金融、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促进公共服务一体化,《意见》规定,对经批准纳入昌九城市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及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企业,因城市规划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范围或征收标准的调整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减免。

  在支持昌九一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意见》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省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在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及旅游产业的做强做大方面,《意见》规定,对设立在南昌、九江两市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可享优惠税率

  为支持昌九加大强工力度,实现产业互补与对接,促进产业集聚,《意见》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省确定的昌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转移并落户到南昌、九江两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共青城市先导示范区内的,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因扩(改)建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照给予免征。

  在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发展方面,《意见》规定,对昌九一体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南昌、九江两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支持南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方面,《意见》规定,对转移至由南昌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红谷滩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或自2013年10月1日起五年内在金融中心区域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免征房产税。

  ●港口码头土地符合条件可免征使用税

  为支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意见》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对昌九两市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和关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在支持生态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意见》规定,对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棉花、谷物、油料等农产品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支持物流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意见》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期限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创新方式支持昌九一体“飞地经济”发展

  为支持昌九一体“飞地经济”发展,通过创新合作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按照规划确立的产业布局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意见》规定,对经市、县之间协商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产业转移项目,涉及的地方各税实行属地征管,“飞入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搬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转变工作职能,创优发展环境方面,江西省地税局将按照能给则给、能放则放的原则,进一步压缩和下放各类涉税行政审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赋予南昌市和九江市地方税务局享有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建立由省地税局牵头的昌九两地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协调机制,规范和统一包括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等在内的相关税收政策,体现税负公平,推动均衡有序发展。支持搭建两地税收风险分析监控平台,实现风险推送、风险应对的交叉互动和信息共享,扎实推进依法征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大力推进多功能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开展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系统试点,统筹提升昌九两地综合纳税服务水平。

  文/魏丹 记者何柳斌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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