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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小微企业月营业收入不超2万元免收营业税

来源:南昌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本报讯记者李海燕现代服务业土地使用税享受3年内减免、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支持和服务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围绕加快昌九沿线中心城市建设等,推出42条政策和服务举措。

  投资基础设施享“三免三减半”

  《意见》提出,“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省级(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促进昌九旅游景点一票通及旅游产业的做强做大。”《意见》规定,对设立在南昌、九江两市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免征3年房产税

  在支持物流企业发展方面,《意见》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期限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南昌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对转移至由南昌市政府统一规划的红谷滩金融中心的金融企业,或自2013年10月1日起5年内在金融中心区域内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以内免征房产税。”《意见》规定,在支持生态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意见》规定,对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棉花、谷物、油料等农产品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享优惠税率

  《意见》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省确定的昌九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转移并落户到南昌、九江两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共青城市先导示范区内的,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开发区(园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因扩(改)建而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比照给予免征。

  “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或年营业收入总额累计不超过24万元(含24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意见》规定,对昌九一体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南昌、九江两市落户的,在资格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来源:南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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