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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乌龙公告岂能一改了之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熊锦秋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4日

    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波未平,最近兴民钢圈信息披露乌龙指一波又起,各种乌龙指可能成为有关主体大打法律法规擦边球、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诱饵或工具。

  9月17日晚间,兴民钢圈发布公告,称9月16日与TRANS TEXS TIRE,LLC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16079.20万美元(折合约317.34万元人民币)。公告数据明显自相矛盾。9月18日兴民钢圈以涨停价开盘,但开盘后1分钟随即被打回跌停板,短短的2分钟不到,就成交1亿多元。直到上午10:50左右,深交所紧急公告,称兴民钢圈公告存在差错,股票临时停牌。然后兴民钢圈在午间休市时发布更正公告,称因工作人员疏忽,原公告中多处合同金额数据出现错误,合同金额应为51.61万美元,且合同中买方的公司名称也出现了错误。

  对本案例,笔者有几个观点。

  一是有关市场主体可能涉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三种类型,如果信披义务人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的,应认定构成误导性陈述。兴民钢圈披露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合同金额正确、但以美元计价的合同金额错误,半真半假,这种擦边球行为或应归属误导性陈述,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二是必须加大对蓄意乌龙指行为的打击力度。之前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现在是兴民钢圈乌龙指,若对此类行为不进行打击追责,那么今后市场主体就将以乌龙指为工具,蓄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为此必须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例而言,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如有违规,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同时按《证券法》第193条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或许股民可按虚假陈述方面的规定进行追究。

  三是应该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深交所对一些上市公司实行了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核心内容就是上市公司将应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主性越来越大、其真实性主要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另外,目前对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有些相关规定,但是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却缺乏遵循,这样有些上市公司就可能通过自愿披露,并利用直通车制度对信息内容真实性把控不严的特点,来进行信息欺诈。为此,应该尽快出台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在鼓励自愿信息披露的同时,更需要提出相应规范措施,不能由着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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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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