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10月10日,记者获悉,赣州市房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从本月起开始执行,并明确了出租和出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首先应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出售行为,维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建设单位需在车位、车库办理初始登记后方能出租、出售。同时,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出售的车位、车库应按照商品房现售方式销售,并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在出售一个月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