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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翔:莫对银行违约等闲视之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近日,多地爆出储户因“存款缩水”与银行发生纠纷的事件:安徽储户约定保值储蓄14万元变4000元、男子10元入股信用社27年得8.91元……。一时间,银行不按约定履行承诺的行为成了社会焦点。类似事情接连发生,不能不引人深思。

  其一,表明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仍需加强。细细数来,不难发现发生纠纷的合同签订之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连银行本身都没有形成系统的市场经济意识,很多经济行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这并不是银行拒不履约的理由。储户的存单和入股,得到了银行方面的认可,也就相当于是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了“契约”,理应得到共同遵守。

  其二,表明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够完善,违约、失信行为并不鲜见。特别是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业,往往成为违约重灾区。这归根结底是因惩处力度过弱、违约成本过低。只有进一步加强违约惩处、加大违约成本,才能让所有市场主体都不愿违约、不能违约、不敢违约。

  其三,表明建设法治环境的步伐仍需加快。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完善的法治环境作保障。在这些纠纷中,银行往往以“政策变更”等原因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令储户面临“有苦说不出”的尴尬。到底谁有理?法律法规在可能涉及更多人切身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上不能失声。

  有关部门对此也不能等闲视之,应积极介入,争取合法合情合理的结果,并以此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守约意识、违约惩处、法治完善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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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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