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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房屋闲置7年归地方政府”是否可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前瞻系列评论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网友李宁认为,闲置7年被地方政府收回的建议,从法理上来说,就有违宪法和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则;即使这一建议被采纳,也存在公平调控的问题;同时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建议是不可行的。

房屋闲置7年归地方政府

  2013年9月21日,天津“亚洲最大别墅区”建成数年后成空城,京津新城商铺多数关门歇业。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解决目前房价高涨不下的一个核心对策是16字方针:允许买房、限制卖房、奖励租房、处罚空房。”在近日举行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与世界经济论坛”上,国务院参事室参事陈全生如此认为。(1022日《华商报》)

  16字方针中最吸引眼球的内容就是限制买房和处罚空房两个方面。在限制卖房方面,就是国家对差价征收高额税费,比如买房后一年就卖的,房屋总价与买房时总价差价的95%由国家收走,若两年后卖的,85%的差价归国家;三年卖的为75%;四年卖的为65%;五年卖的为55%,以此类推。在处罚空房方面,是向德国学,闲置3年,房产税翻番;闲置5年,政府组织流浪汉入住;闲置7年,收归地方政府所有。

  如果按照这位参事的建议实施,房地产领域的投机行为绝对会销声匿迹。从房地产调控的角度来说,这一建议是很好的;但如果将这一建议放到整个社会建设,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范围来看,并不一定是很好的建议,而且在可行性方面,也值得商榷。

  首先, 16字方针其实质为两方面,一是政府高额征税,二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回收,特别是闲置7年的房屋,由地方政府收回所有权。拿处罚房屋空置来说,闲置7年被政府收回的建议,从法理上来说,就有违宪法和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则。很多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房产为何就能无偿被政府收回呢?

  其次,即使这一建议被采纳,也存在公平调控的问题。在执行的时间点上,存在着新增闲置房屋和已有闲置房屋是否适应同一政策的问题。如果是同时适用这一政策,则相对来说是公平的;如果只对新增房屋实施,就是不公平的,这就如同目前房产税的试点征税问题上,只对增量房征税,而对存量房不征税,导致了社会不公平,同时也误伤中产阶级。但如果用现在的法律和政策调控以前的行为,也就是对以前的闲置房屋适用现在出台的法律进行调控,那么就违法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这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也是一个伤害。

  最后,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在闲置房屋的认定方面,比如怎么认定,标准是什么,由哪些部门认定等等。对于房屋闲置的认定是非常艰难的一件事情,除了掌握居民私人生活信息,更重要的是建立社会诚信机制。比如有一个人购买了房屋且闲置,但是这个闲置房屋里面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一应俱全,而且购房人一两个月也来住一两次,对于这样的房屋,该如何认定呢?在居民用电用水等指标方面可以认定,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居民在白天黑夜都开灯,也可以制造居住的假象等,这都会增加闲置房屋认定方面的困难。

  从以上三点来看,这位参事的建议是不可行的。(中国经济网网友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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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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