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购车签了赔付协议 车辆被偷却未获赔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为什么电动车被偷了,现在却无法获赔?”12月8日上午,市民黄女士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她购买了一辆新日电动车,购车时和车行签订了协议,明确电动车被偷后可以获赔,但是如今车行却不买账了。

据黄女士介绍,今年4月29日,位于赣州市环城路的新日电动车车行推出了“偷了就赔”的活动,她见了很动心,便在该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并与车行签订了“赔付协议”。9月26日上午,电动车被偷了,黄女士赶紧到派出所报案。多日未传来破案消息,黄女士觉得电动车找回无望,于是按照协议上规定的,带上相关资料到该车行,希望能获赔一辆新车,但车行老板并不买账。

“黄女士需到派出所开具‘未破案证明’,证明电动车被偷一直未找回,不然厂家是不会赔付的。”该车行的工作人员以此为由拒绝了黄女士赔偿要求,并称如果黄女士只提供报案证明,车行和厂家无法获知车辆是否被偷,是否已破案。黄女士表示,她与当地派出所沟通了很多次,派出所已明确不可能为她开具“未破案证明”。

对此,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华林分析说,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的,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协议对电动车失窃后的赔偿条件做了详细的约定,黄女士如要向对方提出索赔,应按照约定向电动车车行提供失窃证明、购车发票等资料。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记者赖天然 见习记者陈少芬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