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不应被“影子银行”束缚
来源: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2008年的次贷危机对世界金融的影响看似已经趋于消弭,但在更深的层面,是次重大危机的影响将持续长远。“影子银行”这一诞生于次贷危机的词汇就并没有随着危机远去,反而在中国金融界成为了“热点”。从民间借贷、小贷公司一直到信托、银行理财无不被冠以“影子银行”的称谓,甚至不少外媒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也划分到“影子银行”范畴,并据此唱空中国银行股乃至中国经济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日前,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明确表示: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法律关系明确,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不涉及高杠杆操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银行理财不符合“影子银行”定义
作为一个新的金融学概念,根据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界定,“影子银行系统”是指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具有交易模式采用批发、进行不透明场外交易、杠杆率非常高等基本特点。“按照以上定义,‘影子银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身游离于监管之外,或者受到的监管较少。二是必须可能引发监管套利或者系统性风险。”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认为。
照此分析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在政策层面明显是不符合以上定义的。阎庆民指出,首先,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其次,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再次,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并且,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也需要充分披露信息。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也认为:“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其虽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但总体仍然处于央行紧急时刻流动性覆盖范围之内,这决定了其不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由此也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属于‘影子银行’范畴。”
银行理财与“影子银行”渐行渐远
在政策层面,关于银行理财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范畴的争论随着监管层明确表态或将随之结束,但是在银行理财的运作、法律层面的讨论依然有其实际意义。
阎庆民在讲话中也表示,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毋庸讳言,“资产池”和“刚性兑付”的存在确实成为了外媒诟病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薄弱之处。有观点认为,上述两者的存在是银行理财存在“影子银行”的“铁证”,因为这说明银行理财并没有实行风险定价机制,并且风险在不断积蓄。
金融业实质上是管理风险的行业。理论上说,理财产品的定价只有实行风险定价机制,才能实现风险可控。
“所谓风险定价有两个核心,一是风险揭示是不是充分,二是看到的是不是真的。但这都不是银行或监管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金融市场体制不健全的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到来。这其实是金融改革大层面的任务,随着利率市场化到来,政策层和监管层在做好准备之后,容忍金融机构破产的出现,这一问题就能得到大大改善甚至解决。”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
事实上,“池”的产生也与我国特定法律环境有关。银行理财实质上是“不是信托的信托”,但又不适用《信托法》,对其的监管只能由银监会以内部规章和通知等形式实现。“但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实践总是快于监管的,即使美国也是这样的。”曾刚表示。
而监管政策在推动理财产品透明化进展上的作用有目共睹。继2013年3月银监会“8号文”之后,近日央行也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银行理财“乙类户身份”、“一一对应”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可以说,随着未来更多政策的推出,银行理财将更加规范和透明。
银行理财不应被“影子银行”束缚
虽然,从政策面已经与“影子银行”划清关系,但我国特定环境下的银行理财业务出现“影子银行”产品的现象恐还将延续。
“从运作层面上来讲,最清晰的理财业务模式应该是为每只理财产品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目的机构(SPV),从而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只有‘法人’才能够破产。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存款性金融机构之外的任何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除外)。”鲁政委表示。
但在现阶段,通过立法手段解决上述问题是不现实的,而这又是我国特殊环境下必然存在的。关于银行理财产品是否是“影子银行”范畴的讨论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是否就是整体负面也并无定论。讨论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影子银行’范畴之前,首先应该看到我国法律架构的特殊性,并且从市场需求和风险可控的角度看,银行理财甚至信托等都有其存在的重要实际意义。因此,除了监管层明确表态希望外界不要负面看待银行理财有其意义之外,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属‘影子银行’范畴的讨论其实并不重要,银行理财更不应该被‘影子银行’所束缚。”曾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