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7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近期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调: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霸王条款”问题不止存在于餐饮行业。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往往分布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侵权方式变化快,消费者对此防不胜防。哪些领域的“霸王条款”问题较为严重?什么样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最低消费”在我市餐饮行业仍普遍存在
3月5日,记者就市民在餐饮消费中遭遇的“霸王条款”问题进行了采访。记者先后拨打了市内多个知名餐饮单位电话,均被告知在包间就餐需要遵守相应的“最低消费”规定,设限金额从200元至1000元不等,就连市中心城区某个以“大排档式的平价食堂”为宣传噱头的餐饮单位都设置了268元的最低消费。
市民谢少山在八一四大道附近某酒店就餐后对记者说:“有时吃饭人数较少,点不了那么多菜。为了达到最低消费的金额,只能多点几个菜,然后打包带回去。”
和谢少山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市民张慧。“‘包厢设置最低消费’和提倡节俭、反对浪费的‘文明餐桌’精神相悖,同时也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张慧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相对于目前在赣州餐饮行业还较为普遍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现象,“禁止自带酒水”现象已经较少,但仍有部分酒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
3月5日,记者拨打章江北大道一家餐饮单位订餐电话后被告知:“自带酒可以,但自带饮料不可以。”
“我们收到的关于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投诉不是特别多。消费者在消费前往往会被提前告知,有‘最低消费’或者‘谢绝自带酒水’,所以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时,尽管心里会有点不舒服,但因嫌麻烦还是能忍则忍。”日前,市消协负责人周益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自觉抵制不够,导致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有禁不止。”
汽车房产交易领域是“霸王条款”重灾区
“‘霸王条款’的特性,概括起来说就是‘你有我无,你重我轻’,即消费者有责任、经营者无责任,消费者违约责任重、经营者违约责任轻。这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3月11日,赣州开发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潘智对记者表示,汽车消费方面的投诉占该局2013年消费者投诉的近半数。除汽车业外,房产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都是“霸王现象”出现较多的消费领域。
“混淆‘定金’和‘订金’概念、在消费者需要申请金融贷款时被强行指定金融机构、缩小赔偿范围、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等是汽车消费中常见的‘霸王现象’。例如,把‘任何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的因素’也作为销售方不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因素,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悉,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对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书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并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的服务消费领域也时常遭遇“霸王”。
前不久,市民李玲在位于赣州开发区金岭路的一家美发店办理了会员卡,充值100元便可享受会员折扣。春节前夕,她前往该店洗头时被告知,过年期间会员卡停止使用,并要求现金支付理发服务费。美发店老板指着会员卡背面写的“本公司对此卡有最终解释权”字样振振有辞:年前人手紧缺,涨价是行业潜规则。
“原以为办了会员卡能享受不一样的服务,没想到在春节前后会员卡就成了废卡,不但要现金支付,甚至有的行业价格还比平时涨了不少。”李玲无奈地说。
会员卡在过年期间失效的现象,不仅仅存在美发行业,不少市民反映,在洗车、健身等生活消费领域,“霸王现象”都较为普遍。对此,赣州开发区工商局黄金岭分局副局长丁振松认为,会员卡上标有“请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此卡将被注销”“本公司对此卡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等字样均属“霸王条款”,商家利用其逃避责任、削弱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该勇于对其说不。
消费者应通过合法途径抵制“霸王现象”
到底何谓“霸王条款”?3月11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严林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统称。
“目前,许多行业都存在一定数量的‘霸王现象’、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比较常见且典型的霸王条款包括:餐饮业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超市、美容机构等的‘本公司拥有此卡、此活动、广告等最终解释权’,商场的‘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银行业的‘离柜概不负责’等。”严林福说。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严林福表示,首先,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多学习和掌握一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多看一些法制新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其次,在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选择某种服务时,要提高警惕,留意是否存在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条款,一旦发现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变更或删除;第三,对于拒不变更或删除“霸王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霸王条款’实际上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在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基础上,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状态。”3月12日,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锴对记者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要注意甄别,并非所有情形都是“霸王条款”,要针对不同条款作出不同回应。“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首先应该与商家协商,尽量使利益达到平衡。协商不成时,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但是,归根结底,消除‘霸王条款’的关键还是在于从制度上约束、从社会风尚上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