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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公益问答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1日

    问:请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问:非法集资主要以哪些方式呈现出来?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十二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答: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问:近期,最近非法集资案发态势如何,有什么特点?

    答:
当前,全球仍处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状态之中,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发展压力,一些隐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可能断裂。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历次世界经济金融危机一样,非法集资活动也是通过货币金融领域反映出来的,但情况非常复杂,除少数诈骗案件外,大部分非法集资活动最初的起因只是其组织者对某一产业或项目发展前景估计过于乐观,通过承诺高额回报、夸大项目投资规模和盈利前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进行盲目扩张,有些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也难以成功,在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下,其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方面的问题就更为凸显,并最终因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企业生产成本过高、产品缺乏竞争力而导致企业或项目难以为继,进而引发危机爆发案件。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非法集资案件将会不断地暴露出来。相对沿海等经济发达省份而言,我省非法集资活动相对较少,但近年来也发现并查处了一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宏观经济和外围环境影响,一些隐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可能断裂,案件将加速暴露,我省非法集资形势也不容乐观。
从近年来案发来看,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高发频发。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二是涉及面广。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有的案件涉及多省,甚至波及全国;涉及的领域从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传统行业向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蔓延;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三是形式多样,手段隐蔽。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高利贷极易引发非法集资。四是职业化的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成为资金掮客,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非法集资的代理人非法获利甚至达到10%到30%,还有的代理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五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经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

    问: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打击范围,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答: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等组织之间产生的借贷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亲朋好友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约束,除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予保护外,本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视为非法所得,要冲抵集资本金,如冲抵本金仍有余,则要追缴。至于本金,则往往由于非法集资组织者的挥霍而导致其涉案资产一般远低于集资本金,致使清退比例一般只有50%左右,有的甚至更低。因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都以还本付息形式存在,且同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实践中,二者并不容易区分,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一是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融资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一般局限于亲朋好友以及特定关系群体内部,并不公开宣传。而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二是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受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但非法集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者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

    尽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但民间借贷也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比如一个小微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他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向特定的人筹集资金。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或者在经济下行时,他就可能通过媒体宣传或者招募代理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集资,这就突破了民间借贷的界限,涉嫌非法集资。

    问:当无法判断某一投资渠道是否为非法集资时,我们应当怎么办?

    答:
一是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大约月息两分)以上不受法律保护,企业的正常年利润一般能达到20%左右就相当不错,长期高于这个盈利水平的项目几乎是没有的,因此这可以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重要参考,超高的投资回报伴随着高风险,极有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广大投资者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切莫贪图高利,谨防受骗。

    二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主体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三是向有关主(监)管部门咨询,投资所涉及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信息是否真实,如果项目子虚乌有,或者信息不实,则存在欺诈嫌疑。

    四是向身边的朋友或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审慎决策。

    在此,特别要提醒老年朋友,在用你们的养老钱去投资时,要特别慎重,多向亲朋好友咨询,他们更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具有更高的非法集资辨别能力,万万不要故意向亲友隐瞒。从以往发生的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有一定积蓄,但辨别能力较弱的特点,为了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而不被年轻人发现,不法分子特别要老年人向儿女隐瞒“投资”情况,一旦发现被骗,老年人无法面对儿女,一时想不开,发生寻短见等悲剧。

    问: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受损,应该由谁承担?

    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问:老百姓一旦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应该怎么办?

    答:
集资参与者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参与集资人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处非工作部门进行举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各有关部门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公布在江西网金融频道(建议先在江西网金融频道公布各成员单位的举报电话),大家上网可以查询到。有关部门将核实情况,确认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部门将冻结集资组织者的有关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其有关资产,防止集资组织者挥霍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参与集资者的经济损失。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
一是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是虚假广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是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二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是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八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问:老百姓被骗参与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听信了有关广告。请问,有没有办法从广告发布上打击非法集资?

    答: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通知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集资活动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对广告的发布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不听信、不轻信违法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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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郭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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