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日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黄某托运的一部某品牌手机在运送途中丢失获赔5000元。
2013年12月11日,原告黄某在中国联通公司瑞金营业部购买了一部价值5499元的某品牌手机,并于当天把手机交付给被告申通快递瑞金公司,寄往居住在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的亲属收。2013年12月15日,快件送达收件人时,收件人发现没有手机在包裹里。原告向被告查询后才得知手机在运送途中遗失。原告便向被告索赔,被告不同意赔偿邮件损失,只同意退回邮寄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手机损失5499元及律师费用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手机损失5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