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4月16日上午10时20分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民警在受理机动车驾驶人钟满某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采集的违法业务时,通过网上对比,发现钟满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照片与持证人(真实姓名:钟海某)的相貌不符。经该中心民警认真比对,以及对持证人严加询问,持证人钟海某最终承认自己并非该机动车驾驶证本人,该驾驶证是自己将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改成其本人照片后变造而得的。钟海某最后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处5000元的处罚。这是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把好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关、记分关,严厉打击通过偷梁换柱规避违法“记分”行为过程中,查处的一起典型案例。
记者近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号称“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实施一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驾驶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显著提高、道路通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但是,仍有部分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针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规定,非法进行驾驶证买分、卖分、代扣分,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欺诈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对此,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加大对违法图片审理力度、核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会同治安、刑侦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等措施,严厉打击买分、卖分和非法中介以“销分”“铲分”“代扣分”等伎俩欺诈、扰民行为。
交通违法系统升级锁定“黑名单”
为遏制各地出现的“买分卖分”现象,2013年5月1日,公安部对全国交通违法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了系统违法处理方面设置,并新增了“锁定驾驶人”这项功能。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驾驶人为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处理违法行为的,或3名以上驾驶人(不含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暂停其机动车违法处理业务。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将对其涉嫌代替接受违法处理的行为组织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对买卖双方进行处罚。
严格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
为遏制非法买分、卖分现象,公安交警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采集、审核、录入、处理等全过程。一是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准确采集驾驶人的图像信息,加大对违法图片的审核力度,以此准确核实前来处理违法的驾驶人和违法行为人是否相同,防止非法中介顶包。二是规范违法处理程序。认真核查“三证”,在违法处理中,严格审核当事人“三证”,即驾驶证、身份证和行驶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避免驾驶证“被冒用”“被记分”情况的出现,确保证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三不受理”,对当事人未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驾驶证已被暂扣、吊销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予受理;对之前驾驶证已经超过12分仍要求处理的不予受理;对于短时间内记分后消分重复处理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三是开展综合治理。积极协调治安、刑侦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强化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机动车检测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管理,严格查处“黄牛”和非法中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治安、刑侦部门处理,并对其通过不正当途径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恢复。
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人必须有单位证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切实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目前我省已实现了全省范围交通违法异地罚缴。对机动车在江西省范围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在全省任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二是对江西省机动车在外省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可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办理交通违法异地罚缴。三是到窗口处理交通违法时,需带齐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对非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管理人到窗口处理违法的,必须有单位证明前来处理的人为该单位机动车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