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金融危机深度冲击影响,辽宁省外贸出口速度仍旧趋缓,企业出口逾期未收汇、远期收汇备案、不足额收汇以及赔款等问题逐渐增多,出口企业订单中赊销的比例逐渐上升,国外进口方违约现象增多,国内企业面临的出口信用风险日益加大。本文拟从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出现的相关问题分析入手,提出推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不足,覆盖率低,应主要从出口信用保险自身特点和企业双方面寻找原因:
(一)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我国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没有把风险保障同企业生存联系在一起。据商务部统计,只有11%的企业建立了应收账款风险监管体系,而且其中95%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未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本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有的将出口信用保险单纯地理解为商业性保险,对其功能有错误认识,认为其只具有理赔作用,不发生收汇风险则无投保意义。
(三)企业和出口信用保险在海外客户选择立场上存在分歧
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只想对一些自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进行投保,不进行统保,享受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相对较少,费率也相对较高;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高风险业务的风险敞口进行控制,由于风险敞口额度不足,企业大型项目开展受到限制。
(四)保险费率相对较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近1%,由于辽宁省的参保企业多为国有大型企业,平均费率相对较低,约为0.309%,但对于纺织等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保险费率会相应上浮至2%~3%,均高于0.05%~0.3%的国际平均费率水平。相对于商务部统计的我国出口企业平均5%的利润率而言,确实让很多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五)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详尽的规范性法律制度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财政部全额注资,以国家“出口信用风险基金”为后盾设立,采取“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营”的原则。出口信用保险在企业观念中政策性定位不强,仅在《对外贸易法》中规范了其作为促进出口手段的法定资格,对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基准、限额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投保事项,缺乏详尽的法律保障和约束。
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规则公认的出口贸易支持方式,与政府信贷贴息、出口退税、直接补贴等财政政策相比更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其作用远不仅仅是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而是在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有效规避外部风险,引导出口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着明显的优势和巨大的作用。
(一)宏观层面
1、加大对出口用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宣传力度。与辽宁省内近4000多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相比,目前参保企业相当少,而且多为鞍钢(000898,股吧)、华晨金杯、沈阳机床(000410,股吧)、东药、沈阳曙光汽车和辽宁成大(600739,股吧)等国有大型企业。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转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认知,尽快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作用,提高其作为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地位。
2、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当降低保费费率,配合产业结构调整更多地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鲜明地体现了其国家政策导向的特征,例如日本实行强制性出口信用保险。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出口信用保险应着力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服务,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承保条件和灵活的费率调节等市场化手段有针对性地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辽宁省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应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服务对象和范围,适当降低投保费用,加大对装备制造、“五点一线”经济带发展等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推动示范作用,同时加大对吸纳就业人口较多、融资渠道狭窄的中小企业的支持。
3、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涉外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与海关、税务、外汇等涉外部门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在业务培训、信息共享、政策衔接、联合调研和事后监管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此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帮助企业防范和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信息也有助于增强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外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研究能力,进一步制定科学的促进出口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
4、发挥财政政策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出口发展的功能。各地政府应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的优惠补助,进一步引导地方经济进行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
5、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补充机制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和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提高政策透明度。金融危机以来,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增多,出口信用保险展业风险不断加大,可适当增加国家资本金投入,扩大其承保能力,同时对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补充机制做出制度性安排。
(二)企业层面
1、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广博的海外资源和资信体系,将出口信用风险控制前移。出口信用保险对境外买家实行名单管理,投保客户一旦出险,其境外买家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定期通过电子平台 “信保通”随时向投保企业发布风险动态,警示投保企业。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享受的不仅是风险保障,而是事前的风险提示。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可以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事前规避风险。
2、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新市场。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欧洲等传统市场需求大量萎缩,部分企业着手开发中东、非洲、南美等海外新兴市场。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上有着广泛的认知度,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性地开拓那些风险较小、机会较大的市场。投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借助其海外资源,迅速提高信用级别,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增加贸易机会,并且敢于进入新市场、发展新客户,敢于采用赊销等风险较大的贸易结算方式。
3、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将坏账损失转换成能计入成本的保险费开支,并可以在银行进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据统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可使企业融资成本降低1-2个百分点。
4、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行风险补偿和海外追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调查企业出险原因和真实性,并按合同金额的90%左右予以赔付,避免因为贸易伙伴破产或拖欠而造成自身资金链的中断。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不局限于损失补偿,还会利用其海外追偿机构的优势,协调海外交易商予以付款。
(三)外汇管理层面
1、外汇管理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建立双向共赢的合作机制。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其风险管理技术和海外资信调查系统对微观主体境外风险进行监测,外汇局则是对国际收支形势、外汇资金流动等宏观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分析。外汇局应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使双方在贸易、服务贸易出口收汇、对外投资等方面开展合作。外汇局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形成信息互补,建立宣传培训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综合分析平台和异常情况处理平台等合作机制。一方面,借助外汇局一线监管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知名度和覆盖面,推进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创新出口企业融资新方式,进一步促进出口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机制的建立增加了外汇局境外风险信息有效来源,有利于对外汇资金流动真实性的有效监管:一是外汇局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资信发达的优势,了解境外微观主体经济动向、企业未收汇海外买家信息,将外汇局的事后监管变为事前风险防范;二是帮助外汇局查明贸易真实性情况,协助外汇局进行未收汇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大额资产转移和资本异常流动信息;三是帮助外汇局了解宏观经济事件背后的典型案例,针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联合调研,出口信用保险还可以针对外汇局支持的重点企业给予保费的优惠等。
2、研究解决出口信用保险与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办法。由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已被信用保险公司锁定,其未收汇真实性也可以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得到证明,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借助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手段加大对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支持力度。目前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的不收汇或差额收汇都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一是针对出口企业差额核销证明难以取得的现状,可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差额核销的依据,凭出口信用保险证明进行的差额核销,可以享受退税;二是适当延长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远期收汇备案期限,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调查期间不做逾期未核销处理,以便企业进行出口退税;三是买断型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收汇直接进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并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