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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是虎:谁来监督“七日无理由退货”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6日

  近日,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话题再次发酵。3个月前,其作为新《消法》条款受到社会舆论热捧,如今却在实践中遭到冷遇,探讨这一“热”一“冷”的成因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表示支持该条款,但愿“无理由退货”不再成为“空中楼阁”。

  7月中旬以来,国家相关部门连续两次就此问题发声。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要求各级消协严格监督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要做好诉讼准备。而就在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约谈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10家电商,要求严格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

  新《消法》条款为何遭到冷遇?按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可是,新《消法》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却与商家利益发生冲突,商家们便找出种种理由规避法律实施。如天猫提出,由于安全卫生因素,他们售出的食品、药品、贴身衣物等不适用于条文;阿里巴巴提出,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商品,或短期内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由于退换货后真伪鉴别难度大,价格波动影响大,不适用于条文。凡此种种,左是理由,右也是理由,到头来只有“无理由退货”变成了没有理由。

  此种状况,已引起消费者强烈反弹。据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5城市12315中心受理网络购物诉求情况分析,3月15日以来,5城市共受理消费者网络购物诉求2.7万件,其中,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占新《消法》投诉总量的53.69%。

  透过表象深入反思不难得出结论:消费者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执法部门出来喊话,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才是可靠的保证。

  “七日无理由退货”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后悔权”。可法律条文要真正得以实施,就必须有细致的条款作为支撑,就在新《消法》中,另一条款又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这就为争议埋下伏笔。据有关方面透露,正在抓紧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对“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详细规定。

  另外,用法律方式平衡消费者与商家利益也是落实保护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条件。例如,新《消法》中提及的“商品完好”比较笼统,某些贵重商品的外包装价值不菲,外包装的损坏是否算是“商品完好”,而某些为查看商品不得不损坏的一次性包装,如果因退货而造成的费用都由商家承担,显然也不公平。这些,都需要在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以便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经济日报记者 冯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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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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