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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平:明星代言须先自用 还要有可操作性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今后明星代言相关产品,必须自己先使用过,否则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前的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而今《广告法》再次出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广告法》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在欧美国家,相关法律早已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必须符合“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的规定。换言之,明星必须是其代言商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就构成虚假代言,有可能被重罚。实际上,欧美国家的明星也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通常不会轻易代言企业产品及服务。即使代言广告,往往也是以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出现,代言具体产品时不会夸大效果,更不会做出任何保证。

  这样的规定符合平等的精神。明星代言所得的报酬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就相当于从消费者处得到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代言者就须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最低程度也该是保证自己所宣传产品的品质。明星们对一件产品下结论的前提至少是自身使用过,那些连产品都没见过或没用过,就敢在媒体上大肆赞扬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惩罚。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如何确保明星真的使用了产品,不可听信一面之词。而且,再严厉的法律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那也只能是纸上的风暴。所以,《广告法》修订过程中和修订后,须在确保代言明星真正使用过所代言的产品及服务,并在严惩虚假广告方面增强措施的可操作性,使法律规定更好执行,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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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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