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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是在经济诉讼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为保证案件得以执行,通常会要求进行财产保全。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2.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

 

  3.提供拟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财产保全担保的额度、期限、费率:

 

  1.企业贷款和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净资产的60%;

 

  2.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与诉讼案件结止为限;

 

  3.财产保全担保的收费:按保全标的金额进行超额累进;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须知:

 

  1.已向担保公司提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书》,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3.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此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的材料:

 

  1.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或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被申请人负有债务的其他文书材料复印件;

 

  2.诉前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另行提供的材料:

 

  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3.诉讼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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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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