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赣州王先生来电咨询:“我有一套商品房,买房时没让妻子知道。现在我想卖掉房子,房产证过户时,房管局要求我妻子签字同意,否则不给办。卖房过户时需要我妻子签字吗?”
答: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签署一人的姓名,并不能否认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共同的处理权,卖房这等重要事宜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办理的。因此,为慎重起见,房管局提出该要求无可厚非。
但是需要明确一点,房管局承担的只是形式审查义务。像王先生你这种情况,刻意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的事实,你的妻子可向你请求赔偿相应损失。(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