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经评论 >> 正文内容

天价拖车费,反垄断不如反暴利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张枫逸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5日

  9月15日,罗先生驾驶货车行至长浏高速浏阳南收费站附近时,货车突然失控,撞上了路边的护栏。事故发生后,交警和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的人负责处理事故现场。17日,罗先生去车辆救援站咨询取车事宜时得知,车被拖到了5公里外的停车场,自己需要支付2.7万余元施救费。(9月23日《中国广播网》)

  近年来“天价拖车费”频频曝光,引发舆论热议。有观点将其归咎于垄断惹的祸,建议“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不过,鉴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情况,引入市场机制的梦想却未必能照进现实。

  首先,事故救援分秒必争,即使车主有选择权,也不可能逐一与救援公司讨价还价、“货比三家”。而一般的社会化救援公司“远水解不了近渴”,会大大延误事故现场清障工作。其次,高速公路上车速快、风险大,救援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发二次事故。由非专业化的救援公司来承担高速救援任务,其安全性也难以保障。

  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之所以屡屡出现“天价拖车费”,在于收费标准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是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以本案为例,湖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仅仅规定了高速公路路基内事故救援的费用标准,“路基以外的事故车辆救援,收费由双方协商。”这无疑给救援单位留下空子,可以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狮子大开口。同时,相关标准得不到有力执行。据报道,去年《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多家救援公司仍漫天要价,标准规定最高收费600元的活,拖车公司张口就要2000元。

  遏制天价拖车费,反垄断不如反暴利。有关部门应根据适当弥补成本的原则,统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标准,堵塞规定漏洞;同时,加强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只要用制度和监管消除救援公司的不合理暴利空间,天价拖车费就不再是“打不死的小强”。

分享: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谢欢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