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法规 >> 正文内容

外汇管理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

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分享:

来源:

责任编辑:无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2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