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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月起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本报讯 (林新)11月25日上午,江西省宣传贯彻《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笔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乡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

    据了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瞒报、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将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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