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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只能“一对一”

来源:新京报    作者:殷洁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未限投资比例,保险公司不得购银行股东次级债

  本报讯 (记者殷洁)昨天,银监会披露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不过办法里并没有明确限制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

  未明确投资股权限定比例

  记者从办法里发现,对有计划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设置太高门槛。其条件为: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银行董事会里应该有熟悉保险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人员。

  而在申请审批程序上,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首先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里并没有明确投资股权的限制比例,只提出“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据了解,目前有三家银行参股险企方案获批,分别为交通银行参股中保康联、北京银行参股首创安泰、中国银行参股恒安标准人寿。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认为,在股权投资比例方面,按照现有的投资保险公司相关规定,合资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各不超过50%,中资公司单一股东不能超过20%。此前,北京银行和交通银行投资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已经获批,分别接手了两家合资保险公司的50%外资股权,并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比例。

  险企不得持有银行股东次级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放行银行可以投资保险公司,但是也要注意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等。

  根据要求,银行董事会要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风险。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都不得提供任何表内外授信。此外,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共享信息要征得客户同意

  在此次股权投资放行之前,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

  记者发现,办法对于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后,可能出现的客户信息保密、保险公司打着银行旗号卖产品,都提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办法》内容,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能在母行营业区域内营销,保险公司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也不能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志。而对于银行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客户信息,只有经过了消费者同意,才能互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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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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