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本报讯 (特约记者林新) 12月29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2015年1月1日起,全省11个设区市的6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将全面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时向社会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监测数据。
据了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文件精神,地级以上城市分三期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我省的南昌市、九江市已于2013年、2014年先后实施了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时向社会发布监测数据。
我省其他9个设区市按照环保部相关通知要求,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并开始试运行,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厅联网,子站实时数据及审核发布数据同步上传省环保厅监控平台,全面进入试运行阶段,比国家要求的11月提前一个月完成,2015年1月1日起将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正式向社会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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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环境将可按日计罚
我省将采取措施落实新《环保法》
本报讯 (钟和) 2015年1月1日起,修订历时3年多、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的新《环保法》将施行。笔者近日采访了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已将保护环境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今后,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以往,按照一事不能重复罚款的原则,很多企业违规排放,罚过一次款后继续违规排放,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甚至一些过分的企业,直接把罚款准备好,然后‘明目张胆’地违规。而今后,则可以进行按日计罚。”这位负责人说,除了按日计罚外,还可以进行查封、扣押、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及停业、关闭、行政拘留、行政问责等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新环保法新增了“公益诉讼”“重申追究侵权责任”。以往企业污染环境,只要没人告就管不了。今后,“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责任方面也提出重申追究刑事责任。
为落实好新《环保法》,我省将采取措施限时抓好4项具体工作,这4项工作是,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2015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划分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单元,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16年底前,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完成整改任务。
据了解,我省还将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生产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依法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物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