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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境外交易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创新发展,日前,证监会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为了进一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国内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证监会此前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原油期货作为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为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办法》。

  《办法》共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据介绍,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

  二是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了多种参与模式。境外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业务需要,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通过以下模式参与: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可以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直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为了引导期货市场的有序良性发展,境外经纪机构仅能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三是规范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结算、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

   据介绍,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办法》,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

   四是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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