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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要开辟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金立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4日

    袁东生,1994年4月至2002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2月至今任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是因为这种伴随了信托从辉煌到衰落再到辉煌的工作经历,他成为“《信托法》十年十人谈”选定的采访对象。

    记者:您进入信托行业至今已近二十年了,在信托行业也应该说是属于元老级人物了。在进入信托行业前您在党委部门做组织人事工作,当时您是怎样看待信托这个行业的?

    袁东生:我是1994年初从山西省委组织部门到山西信托公司任副总经理的,2002年公司重新登记改制后,也就是《信托法》颁布后任总经理,2007年新两规实施后任董事长至今。从公司走过的路来看,分三个阶段,走的是由银行同质业务到主要为政府部门理财,再到以高端客户为主的多领域投资理财的路子。正如您所讲,从组织部门到经济领域,又到金融行业,这个跨度是很大的。来信托公司前,和大多数人一样,对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知之甚少。当时只知道信托公司是地方政府的“银行”,可以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发放贷款,也可以给政府主导的项目吸纳和融通资金。

    记者:您进入信托行业的时候,正是公司清理整顿最严历的时候,也是信托法开始酝酿起草的时候。从业者的角度,您当时最希望看到《信托法》为信托行业带来什么?有哪些最后没有看到?《信托法》颁布十年后,您对当时所期待看到的《信托法》给行业带来的影响怎么理解?

    袁东生:《信托法》出台前夕,信托业正面临第五次清理整顿,面临着证券业务从信托公司剥离出去。从国家制定法律的角度讲,是为了确立信托业的法律框架,改变信托业当时混业经营的状况,改变信托公司准证券、准银行的运行模式,将信托公司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发挥资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从业者当然希望《信托法》成为信托公司从事业务的依据,成为信托业的保护神,从此避免陷入多年来“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实践也证明,《信托法》确实给信托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10年时间,信托管理资产就实现了从零到3万亿元的跨越,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成绩功不可没,转身不可谓不华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进一步的实践,人们认识到《信托法》提供的是信托原理的法律化,“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是一种宽泛的定义,信托公司并不享有信托业务专营权。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证券的经纪业务,保险的寿险、财险业务,都是受人之托,受托理财,只不过是他们有自己相应的专属业务领域,而信托公司则没有相应的专属业务领域,所以很容易闯入别人的业务区域,很容易打擦边球,很容易成为“工具”、“平台”、“通道”,导致做什么业务都面临随时被风险“提示”或者“叫停”的尴尬局面。

    记者:《信托法》是对信托业规范性的最高法律文件。在《信托法》颁布后,行业中对这个法是怎么看的?《信托法》颁布前后信托行业变化如何?

    袁东生:两句话,一是意义重大,二是尚需完善。

    首先,《信托法》的出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主要是在我国确立了财产管理的信托制度,明确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互的行为准则,真正实现了“信托”制度这个舶来品在中国的移植和扎根。《信托法》作为基本法律,为信托公司的业务开拓和规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使信托公司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解决了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出路问题,一个新的行业正式诞生了。同时《信托法》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非常有效。

    其次,《信托法》也有尚需完善的地方。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信托法》起草时在引入的基础上又赋予了中国法律特色,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冲突,比如,信托与委托,两个所有权的问题等。《信托法》作为制度法、框架法,缺少相应配套法律法规的支持,比如税收、财产登记等。特别是《信托法》对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研究、探讨较少,缺乏明确的界定。最关键的是《信托法》最好能规定信托公司的专属领域、专营业务,构建以专属业务为主、其他业务为辅的经营发展模式。

    2001年,《信托法》的颁布,在法律上确立了信托制度,使经历5次整顿的信托公司具备了起码的行为规范,使信托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有了良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有了很大改善,经营风险减少,资产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公众也越来越多地关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二是《信托法》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信托财产呈现较好的增长态势,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三是产品开发能力逐步增长。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理财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自主研发,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信托产品。四是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加强。

    千变化、万变化,最大的变化是信托的服务功能增强了,规模做大了,社会的认知度提高了,信托公司的信誉正在逐步得到恢复,它的制度框架和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作为一名多年从事信托的工作者来讲,尤其对此感到欣慰。特别值得称道的是2010年的信托业峰会,吸引了那么多的人来关注信托,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业者、法律界、新闻界都来关心、关注这个行业,使我们从业者增加了底气,看到了信托业发展的美好前景。

    记者:《信托法》颁布后,行业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对于处理好规范与创新发展的关系问题,您怎么看?

    袁东生:“规范经营、稳健发展、执着追求、勇于创新”,这是我们山西信托公司在最新的五年战略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经营理念,我认为也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规范才能生存,规范才能发展。我认为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提示”和“指引”,一方面是发现问题,提示风险;另一方面是在帮助行业寻找出路,指引方向。就像警察和司机,不只是纠正违章和罚款,更重要的是指引正确行驶方向,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我不认为这些规范是在堵信托的路子,而恰恰是在和信托公司互动,共同防范发展中的风险,共同寻找前进的目标,最终找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符合信托行业发展的路子来。山西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了对外履约率100%、信托产品兑付率100%的良好诚信纪录,每年都取得了一定的经营利润,如果说这算一点成绩的话,那这点成绩就是公司在努力理解这种辩证关系,积极跟随行业发展步伐,力争准确寻求“规范”与“创新”两者之间平衡点的过程中而得来的。现在,公司正在朝着既定的“服务客户、奉献社会、回报股东、成就员工”的最终目标前进。

    所以说,从业者和监管者要换位思考。从业者要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只有首先保证不出问题,行业才能存在,才能发展,不然行业都被整顿掉了,何谈发展。监管者要站在从业的角度,不仅“提示”,而且“指引”,引导信托业向正确方向走。尽管新政实施以来,信托公司去掉了“投资”二字,但理财用于投资、特别是实业经济体的投资仍是信托业务的主要内容。我相信经过行业自身的探索,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精心扶持,经过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信托业一定会闯出自己的天地,开辟出自己的专属业务领域,信托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信托业春天一定会到来。这也是我作为一个信托业老兵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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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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